措施项目费的变更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3.2条规定:“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第9.5.3条规定:“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费用。”即工程量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及施工方案的变更,都可能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进而产生费用变更。
黑龙江高院(2015)黑民终字第2号认为:“关于措施费的调整。本案中,从双方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以及工程实际,可以看出实际施工的内容与招标图纸发生了许多变化。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第4.7.4条,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承包人可以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故在涉案工程变更非因承包人的情况下,所引起的措施项目变更,将直接导致措施费亦发生变更,故应对措施费据实给予调整。鉴定机构据此调整措施费并无不当。发包人上诉主张鉴定机构违反合同约定调整措施费,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