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3.1.5条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即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应按规定计价,发承包双方不得自行约定减免、放弃等。
湖北高院(2017)鄂民终1840号认为: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以及劳保费的问题。因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以及劳保费均属于关系社会公众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不可竞争性费用,根据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必须强制、足额缴纳,不允许扣减,故一审法院对上述三项费用的认定无误。”江苏高院(2016) 苏民终254号、四川高院(2016)川民终781 号判决均持此观点。
但福建高院(2014)闽民终字第897号认为:“……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对劳保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要求予以单列明确且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等规定,并不影响市场主体在签约时基于其自身实力和对市场行情的自主判断,从工程造价其他具有竞争优势的费用构成中进行调整以充实这些费用,达到有关建反上述行政管理规定,其应承担的是相应行设主管部门该相关规定的要求;如果市场主政性处理后果,而不是转嫁到原先订立的有是机械地或有意地不作此种调整,必然会违体在作出工程造价优惠承诺后,不予信守,而效合同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