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冤假错案网官方网站!
冤假错案网
15801061959
工程合同
工程合同
工程合同
工程合同 您的位置:业务案例 > 工程合同 >
北京建筑律师曹敏/关于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合同的规定
2024-01-01 0 返回列表

北京建筑律师曹敏/关于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合同的规定

1.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2.当事人亦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

3.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笔者遇到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很多的工程承包人往往就是收到第三人的欺诈行为承包了本应不该承包的工程,亏损,,,,,。

二维码
曹敏律师-专办冤假错案 电话:15801061959(微信同步) 邮箱:1975762008@qq.com 证号:11101201010351043 律所: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1号华府景园C座403
Copyright © 2022-2024冤假错案网 版权所有  吉ICP备2023000196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