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13条,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当事人以该合同已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已经批准机关批准,或者以依据该合同办理财产权利的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律师提示: 有关行政机关部门办理备案、已经批准机关批准、已经办理财产权利的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行为,不能改变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因为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47至151条的相关规定,才能确定合同是否有效或者可撤销或者无效。因为只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确定合同的效力或者可撤销的问题,合同的效力等不违反公序良俗。
三、《民法典》
第153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46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8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9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0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1条【显示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难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