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被降级或取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
实践中还可能出现建筑施工企业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具有相应资质,但在施工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资质被降低或取消,从而不再具备承揽该工程的相应资质的情形。此种情况是否会影响建设工程工合同的效力,我国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也尚未检索到法院判决对此作出认定。
从理论角度分析,在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变化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理由有二:第一,判断合同效力应根据合同当事方在订立合同之时的状态判断,如承包商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具有相应资质,则合同即是有效合同。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被降低或取消不应当具有追溯力。第二,根据《民法典》第155 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若一份合同被宣告无效,则其应自始无效,即追溯到合同成立之时即为无效合同。但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被降低或取消的情况下,在其资质未被降低或取消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是持续有效的。如认为嗣后资质降低或被取消会导致合同无效,则将与合同无效的理论发生冲突。
因此,施工过程中资质的降低或取消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不应产生影响。此时,发包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主张由于承包方已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或资质等级,无法继续承揽工程,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而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