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范围
《民法典》第 80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建筑法》第62条高度概括了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的范围应为其施工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等,从工程实务来看,保修范围还应包括承包人为完成施工任务而提供的所有产品、设备、配件、仪器、软件等。对于上述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均负有无偿修理、返工及改建的义务。
对于保修责任的承担方式上,根据《民法典》第801条之规定,承包人应根据建设工程需要维修的工程部位、不合格程度等可采取修理、返工及改建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支付维修费用的方式由第三人替代履行。法律对于保修责任的承担方式并没有硬性规定,其所追求的是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这样一个目标。司法实践中需破除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保修也应包括返工、重作及改建等方式,不能以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即可得出工程质量保修只是一般维修、局部修缮的结论。这是由建设工程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竣工验收合格不能对抗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客观事实,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及维修难度并不因为竣工验收而减小;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只是排除了发包人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抗辩,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责任并不因竣工验收而免除。因此,对于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发生的质量问题,承包人承担的保修责任方式不局限于维修,修理、改建或返工重作都属于保修责任的形式,通过竣工验收与改建、返工重作并不矛盾,当然,对于建筑质量问题是否必须通过返工重作或改建予以解决,应通过专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意见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