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有权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
民事责任中,赔偿损失具有兜底作用。如果其他民事责任不适合,或者承包人在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后,发包人仍有损失的,发包人还有权请求承包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例如,在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缺陷,但承包人拒不维修或不承担维修费用,或者建设工程虽经维修但质量仍不合格,发包人所支出的维修费用超出保证金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即使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也不免除其对发包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在保修期内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后,如果对发包人造成了损失,如因维修而导致发包人不能正常营业,承包人也应对发包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人不仅要为其瑕疵给付承担赔偿责任,还要为其加害给付承日赔偿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建设工呈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