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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设工程纠纷律师枉法裁判冤假错案再审上诉上诉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
2023-11-17 0 返回列表

发包人有权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

民事责任中,赔偿损失具有兜底作用。如果其他民事责任不适合,或者承包人在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后,发包人仍有损失的,发包人还有权请求承包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例如,在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缺陷,但承包人拒不维修或不承担维修费用,或者建设工程虽经维修但质量仍不合格,发包人所支出的维修费用超出保证金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即使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也不免除其对发包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在保修期内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后,如果对发包人造成了损失,如因维修而导致发包人不能正常营业,承包人也应对发包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人不仅要为其瑕疵给付承担赔偿责任,还要为其加害给付承日赔偿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建设工呈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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