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冤假错案网官方网站!
冤假错案网
15801061959
质量工期
质量工期
质量工期
质量工期 您的位置:业务案例 > 质量工期 >
北京建设工程纠纷律师申诉上诉再审发包人有权请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
2023-11-17 0 返回列表

发包人有权请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

如果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在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内都未出现或者发现,但在保修期限内发现了,承包人也应当承担保修义务。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促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维码
曹敏律师-专办冤假错案 电话:15801061959(微信同步) 邮箱:1975762008@qq.com 证号:11101201010351043 律所: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1号华府景园C座403
Copyright © 2022-2024冤假错案网 版权所有  吉ICP备2023000196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