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折价补偿款的下浮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总价的确定,一般是通过承发包双方协商后在投标报价的基础上下浮一定比例确定,对于已经完工的建设工程的折价补偿款,如果工程质量合格双方参照合同约定执行,这毋庸置疑,但对于在建工程的折价补偿款,是否也应等比例下浮,实践中争议很大。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建设工程存在不平衡的利润结构,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在前后期的投入是不一样的,利润率也是不同的,可能存在前期投入较大但利润较少等现象,如果进行同比例下浮工程折价补偿款,可能会对承包人造成损失,形成利益失衡。
,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格包含利润、税金等在内,对在建工程折价补偿款的计算同样包含承包人的施工利润在内,且实践中也很难区分建设工程各个环节的利润分配,故除非承包人提证据证明按合同结算比例下浮会导致显失公平,故一般应按合同约定的下浮比例或投标价与合同价的对应比例计算在建工程折价补偿款。对于施工不同阶段涉及的利润问题,这是在建工程折价补偿款以何标准结算的问题,不影响结算款下浮适用。对于在建工程折价款的结算问题,本书在工程价款结算章节进行了分析,这里不再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