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应付工程款的期限及利息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由于该折价补偿款是在非正常履行状态下产生,不同于建设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故对于应付款期限缺乏合同双方的合意,司法实践中对于应付款期限的确定及发包人未及时付款是否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问题需作出认定。
在施工合同解除的前提下,工程折价补偿款是基于建设工程不宜适用恢复原状而采用的补救措施,因此,发包人支付工程折价款应该和承包人返还建设工程同时履行。因此,对于工程折价补偿款的支付期限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事宜,应参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8条的规定,原则上以建设工程的交付之日为发包人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时间,逾期支付的,从建设工程交付之日计算应付款利息。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一并处理解除后果也使一审判决因违反法定程序而发回重审,这一点在审判实践中需要引起我们的充分重视和警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