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管理能够科学的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文居住环境,有序规范各项城乡建设活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城乡规划法》中设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是政府进行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按照《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凡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需向主管机关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材料,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实践中,部分地方要求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时,应当在发包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可能直接影响建设单位的发包阶段、发包内容。具体而言,如属于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最早可在项目完成立项手续后即发包(详见本书第二章第三节内容),也即建设单位可以把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进行发包,而如果需要在发包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则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建设单位需要提供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材料,意味着工程必须先行进行一部分的设计工作。具体操作时,应结合地方对颁发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要求的设计文件的深度差异性,例如:《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39条提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材料,重大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提交经过审查的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44 条规定提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施工图等。《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35条第3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后六个月内,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划部分提交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符合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划部分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上海市为例,在上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属于规划的部分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具体来讲,需要提交以下属于规划性质的设计文件:(1)地形图:(2)建筑施工总平面图;(3)建筑施工图(平、立、剖和图纸目录单);(4)基础施工平面图、基础详图及桩位布置平面图;(5)建筑汇总表、建筑面积分层面积表、构筑物汇总表;(6)用于项目公告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由此可知,地方主管机关对建设工程项目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的设计文件深度有不同要求,需要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主体提前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