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为了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乡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乡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按照《土地管理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城乡规划法》第38条第1款、第2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确认建
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必须包含的内容。
同时,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土地管理法》第53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前述规定,对于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基本在同一阶段。一般而言,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等手续后,再由当地的城乡规划部门确定土地的规划条件,而后再履行土地出让程序,建设单位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定向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并向国土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上海市为例,办理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