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质量不合格部分的建设工程进行修复。
承包人对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进行修复的前提是建设工程有修复的可能。如果建设工程的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无修复可能的,则无需再由承包人进行修复。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以拒付或者少付工程款,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如果建设工程经修复后质量合格,承包人就有权请求发包人依照或者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由于修复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请求承包人依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承包人拒绝对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进行修复或者建设工程经修复后质量仍不合格,发包人则有权拒付或者少付工程款,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修复的方式包括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等方式,目的是要使建设工程达到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