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有权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在两种情况下发包人享有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一是建设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已无修复可能,发包人的合同目的确定不能实现。本法第563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相对人有权解除合同。二是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由于承包人拒绝修复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发包人请求承包人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在事实上不可能,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