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时,还应当注意区分责任单位的内部责任和对外承担责任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在外部责任上,施工单位,无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还是转承包人、分承包人、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责任。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后,如果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应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的,施工单位可向其追责。
在转包、分包和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应当先由转包人和转承包人、分包人和分承包人、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和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先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在对外承担责任后,根据转包人和转承包人、分包人和分承包人、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和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过错,一方对外承担的责任超出其责任范围的,可以向另一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