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性。客观性是证据的生命。所谓证据的客观性,就是指一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具有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性。
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遗留下来的事实,而不是任何人猜测或主观臆造的产物。比如,对于原告在诉讼中诸如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票据等“举证”,被告方应审查其来源,能否客观真实地再现案件法律关系的诸要素及其形成过程与现状,是否存在想象、假设、猜测、推断等主观推测和佷设的情形。
如果原告的举证系“道听途说”、“马路新闻”抑或具有主观推测、臆断之类的内容,因其不具备客观真实性而不具有作为证据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