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性。证据必须是客观事实,但并非一切事实都可以作为证据,只有与案件有关或相关、能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分的客观事实,才能作为证据。
所谓证据的关联性,就是指证据必须是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内在联系的事实材料。证据事实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多方面的,既可能是直接联系,也可能是间接联系;既可能是因果联系,也可能是非因果联系;既可能是必然联系,也可能是偶然联系;既可能是肯定性联系,也可能是否定性联系。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证据事实既可以是案件事实发生的原因,如证人陈述的驾驶员超速行驶的事实,也可以是引起案件事实的结果,如事故现场遗留的摩托车头盔、衣物、血迹等事实,还可以是案件事实发生时的条件,如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天气、照明、路况等自然环境条件。
无论是对诉讼相对人举证的审查评判,还是确定自我抗辩反驳的证据,争讼当事人都应从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是否有客观联系入手,通过检查、辨认、对比、分析、推理等手段,发现和确定证据的关联性,尤其应重点审查评判原告的举证是否存在假象联系、主观联系等情形,对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关联作出正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