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素有诉讼的“证据之王”之称。作为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的物证,虽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只有物品和痕迹两种,并且总是以物质的存在、外部特征和属性等对案件待证事实起证明作用。对于物证的审查判断,争讼当事入应注意审查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为原物,有无被类似物、相似物等“冒名顶替”的可能,同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关联性,等等。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重点审查控方提供的物证是否按法定程序勘验、检查、扣押和调取,对物证提取、保管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有无被污染或者发生物理、化学反应等情形,在必要时可直接申请对物证是否为原物等进行司法鉴定。在诉讼实践中,争讼当事人惯用的识别并对物证提出有效“质疑”的切入点是,物证同案件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及其关联程度如何,是否具有直接的关联性抑或间接的关联性———单一物证自身不能对案件待证事实起到任何证明作用,只有当单一物证同包括其他物证在内的证据相互依存、相互印证时,才具有诉讼证据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