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在纸张或其他物品上记载或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以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是书证区别于物证等的显著特征。在诉讼实践中,常见的用作书证的物品包括:以书面文件、合同书、身份证件等文字形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图画、图纸、路标等符号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欠据、发票、存单等数字形式表露的内容或意图证明案情的书证。
有些书证的载体虽不是纸张,如交通事故现场的刹车的痕迹、墙壁划痕抑或石碑上刻画的字迹等反映了书证所表达的信息,故属于书证的范畴。对于书证的审核判断,争讼双方当事人首先应查明书证是否为原件抑或原件的复制品、副本、节录本,是否有伪造、变造的痕迹和可能。其次,书证的制作主体是否具备制作该书证的资格。如书面证明的证明主体是否为证明对象的参与人、能否代表作证主体等。最后,书证的内容是否为证明主体真实的意思表示,证明的指向是否明确具体,是否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