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是一种最普遍、最常用的证据。所谓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知道案件情况的第三人,就其所知的案件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的内容包括对查清案件真相的一切事实,但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或者是证人估计、猜测、想象等不能作为证言的内容。正是由于证人证言是证人事后对案件事实感知、记忆情况所作的回忆,易受包括证人品格、记忆能力、外界干扰等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具有不稳定性和随意性的特点,因而是备受理论界、实务界争议的一种证据。根据“证人优先”原则,现代诉讼民主与文明要求证人当庭出庭作证,“有证作在法庭上”。
但在诉讼司法实践尤其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大量地被作为言词证据的证人证言所代替,从而使庭审质证流于形式。诉讼相对人举出的证人证言是否为案件事实的真实反映?证人证言是否具有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对于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应从证人证言收集的程序、作证的资格、证人的品质、与案件的关系以及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等方面进行“质疑”、“纠错”,削弱、否认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如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以询问的方式收集证人证言时,办案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询问证人要制作询问笔录,并交证人核对,允许证人补充、修正:询问未成年人,要有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在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的品格、操行是否良好,有无因个人品质问题而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等情节;证人证言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关联性如何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