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视听资料以音响、图像以及数据资料等形式“伴随”或与案件事实“同步”发生,形象、生动、直观地反映案件发生、发展的过程,是其他证据所无法代替和比拟的,具有很强的证明力。由于视听资料由专门人员制作或调取,且在制作过程中易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对于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应从两个方面进行:-是从视听资料的收集和调查是否合法入手,查明收集与制作过程是否遵守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方法等操作规程,如对于采取窃听、窃录以及秘密拍摄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录音、影像等视听资料,因证据取得的手段违法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是从视听资料的制作条件和水准、形成的时间和环境以及同案件发生发展的过程和结果等环节人手,审查其是否存在模糊不清,有无被剪辑、删节、嫁接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