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机构可适用其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开展鉴定工作
典型案例
林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4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顺德分公司)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船舶管理协议的形成时间存在争议,二审法院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协议中印刷体文字及手写签名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该所出具的粤南(2014)文鉴字第6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检材船舶管理协议上印刷体文字以及“林某某”“杨某”签名文字的形成时间不是其标称时间,而是形成于2007年12月前后。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系具有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等司法鉴定许可的鉴定机构,参与涉案文书鉴定的人员持有相应的司法鉴定执业证书,鉴定人员亦到庭接受了质询,该司法鉴定程序合法。本案各方当事人均确认,在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方面,目前并无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该领域多数专家所认可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 年)第23条的规定,在缺乏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专业领域内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可适用其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开展鉴定工作。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在此次鉴定中使用了自行制定的技术规范,该技术已经获得国家专利并经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及备案。林某某以“鉴定方法没有得到国家有关部门认可、行业内公认”为由对此次鉴定提出异议,理据不足。林某某并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此次鉴定采用的技术规范存在不当之处并影响结果的准确性。根据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71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书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对其结论予以采信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