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通知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典型案例
古林里程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江苏新誉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84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吉林里程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新誉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誉公司)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本案中,新誉公司于2016年7月17日向一审法院申请通知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一审法院在未通知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情况下,即采信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关质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