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二条[保留]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条文主旨】
本条沿用《92年意见》第83条的规定,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有关向诉讼代理人送达的规定。
【条文理解】
直接送达是指由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是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基本原则,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都应当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送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以及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