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条[新增]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宙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情形的规定,是新增加的条文。
【条文理解】
“送达难”是困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老大难之一。据初步统计,花费在送达程序上的司法资源占总数的 40%左右。为解决这一顽疾,各级人民法院都想了许多办法,其中“司法专邮”是一大创举,本次司法解释的起草,也试图在这个问题上有所突破。
1.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
应当注意的是,审判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宣布判决和裁定的内容,并记录在案。明确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后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效力。实践中,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后拒收法律文书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司法解释起草的调研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应明确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后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效力呼声很高。我们认为,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领取诉讼文书,其身份已经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可以告知文书的内容,即视为送达,并将送达情况记录在案。
2. 人民法院可以在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
此种送达方式在国外又称为偶遇的送达。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身份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收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视为送达。民事诉讼法修订时,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提出增加偶遇送达的方式,也就是不在当事人的住所地,但人民法院明确该受送达人为当事人的,可以直接送达,由于定义不够清晰,未被采纳。此次司法解释起草时认为,有必要明确该项内容,增加送达的有效性,节约司法资源,全社会都应尊重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