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程序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述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姓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述的请求和理由。
上述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述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理由的,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裁判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述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述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