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
无论是《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还是《民法典》第五二十五条,均只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未规定其适用范围。一般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等双务合同。
至于合伙合同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有学者认为在二人合伙场合,得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理由是在二人合伙中就相互出资而言,具有对价性;三人以上的合伙则不得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如四人出资各10万元经营出版社,假如甲得以乙未出资为由而拒绝自己出资,共同事业势难进行。
在下列情形下,也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是可分之债;二是连带之债;三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四是原债务转化的损害赔偿之债;五是相互之间的返还义务;六是在债权让与债务转移中,也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对方当事人未及时履行义务时,当事人可以暂时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不导致合同终止,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也不能消灭自己所负的债务,当对方当事人履行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即告终止,当事人须依合同履行自己一方的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