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设置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宗旨,在于促使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假若对方所负担之债务已经丧失履行的可能性,则同时履行之目的便不可能实现。于此情形,应当依据法律关于合同解除之规定,径行解除合同,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所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对方所负之债务可能履行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据此,如果对方当事人的债务陷于不能履行,如是因对方过错而使然(如果标的物遭到毁损灭失等),则只能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救济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如果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诸如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则双方当事人将被免责。在此情况下,如一方提出了履行的请求,对方可以提出否认对方请求权存在的主张,而不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