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向相对方请求履行债务时,请求方对自己所负有对价关系的债务未履行,相对方可据此主张同时履行抗辩而拒绝履行债务。但有两种情形值得研究:一是请求方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相对方能否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我们认为,一方履行债务不适当的,如已经构成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瑕疵履行或者有其他的违约行为的,则相对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这种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当限于"相应的"的范围,即与请求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部分对应的部分。
如在债务可分的情况下,请求方部分履行的,被请求方仅能对请求方未履行的部分所对应的部分债务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能据此对整个债务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债务不可分,则另当别论。二是请求方虽未实际履行,但已向相对方表达履行意愿的,相对方可否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我们认为,仅仅提出履行并不意味着其已作出实际履行,且即使提出履行,在履行过程中还可能会存在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情形,因此,仅仅提出履行也应使对方享有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