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由于双务合同履行机能上的牵连性在公平原则运用下所产生的制度,因此其仅仅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各种单务合同(如无偿保管、无偿委托)以及非真正的或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如委托合同)等。所谓"当事人互负债务",应当作如下理解:其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如果双方的债务基于两个甚至更多的合同产生,则即使双方在事实上具有密切联系,也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违反了某项义务,不能成为另一方拒绝履行其义务的理由。其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即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但这种对价并非是客观上的对价,不要求双方所负债务完全等值,当事人取得的财产权与其履行的财产义务之间在价值上大致相当,即可以视为"等价"。
在双务合同中,经常引起争论的问题是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之间是否具有对价和牵连关系,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我们认为:一方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另一方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即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单纯违反附随义务,但已履行了主给付义务,另一方一般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除非附随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①同时,在当事人具体明确地将某种附随义务约定为主给付义务时,无疑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而将其认定为主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