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承继的后果
诉讼承继者依据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后,即承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被承继者之前的诉讼行为对承继者继续有效。依法应当参加诉讼的被上诉人的诉讼承继者既拒不参加诉讼的,应当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应当终结诉讼的几种情形:(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在第二审程序中发现或者当事人举证证明上列情形之一者,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第二审程序。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本条规定赋予了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确定并依法通知诉讼承继者参加诉讼的职责和权力,其行使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影响重大。人民法院在行使这一职权时,一方面,应当依职权充分调查可能的诉讼承继者,以及是否存在应当终结诉讼的情形;另一方面,应当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以准确确定诉讼承继者,提高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