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某南、某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审理法院:
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民终561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808号
裁判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虽然某海公司与刘某南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刘某南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据原审查明,某海公司与刘某南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工程竣工结算经双方审定后的工程总造价扣除税费后下浮10%为结算总价,所有分包配合费由发包方一次性支付给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