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某贞、江某鹏与房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
审理法院:一审:黑龙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民初字第12号;二审:最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79号
裁判观点:因案涉工程规费、税费已实际发生并由江某鹏缴纳,一审法院已判决江某鹏缴纳的规费、税费在江某鹏应向王某贞支付的工程价款中扣除,故实际施工人王某贞已实际负担案涉工程的规费、税费,规费、税费应计入工程造价。房某公司关于王某贞在工程结算中无权要求房某公司给付规费、税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