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鸿某某兰公司与江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初190号;二审;最高入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962号
裁判观点: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鸿某某兰公司主张,《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应按照该合同约定的清单计价计算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对于清单外的项目,应当适用合同补缺规则的规定计算;江某公司则主张,《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为办理开工手续而签订,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工程施工协议书》,故应按照该协议的约定计算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案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施工协议书》均属无效,故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即为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所谓工程量清单计价,即固定单价,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0.1项规定,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计价方法。据此,工程价款的结算仅依据清单计价并不完整,需要辅之以履行中存在的风险、实际施工情况的变化等,确定与之相关的系列计价方法、标准内容等才能计算工程价款。一方面,案涉工程的招标文件中并无工程量清单,江某公司的投标文件虽附有部分清单,但并不完整,一审法院在此情况下释明鸿某某兰公司提交附有完整清单的招标文件,该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另一方面,《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部分并未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也未约定合同外工程的计价依据,双方当事人对此亦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参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无法计算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案涉《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工程造价采用"一口价形式",虽无具体的平方米造价数额,但该协议明确约定了材料价格的确定方式、费率、人工费、总承包服务费、措施费、规费等,并非简单的定额结算,关于结算标准、方法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符合行业通行的约定形式,参照该协议的约定,能够计算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同时,该协议第十四条约定:"本协议与经有关部门鉴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要共同履行。两者之间相抵触时以本协议条款为准。"据此,江某公司的主张更具客观合理性,案涉《工程施工协议书》应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案涉工程应参照该协议的约定结算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