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某海园公司与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民初第12号;二审:(2016)最高法民终799号;重审:(2017)黑民初23号;二审:(2019)最高法民终165号
裁判观点:关于材料费标准问题。根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10条第5款的约定,造价信息有的,执行造价信息价格,对于造价信息没有的,市场价格变化大的,所有的饰面材料必须经发包人认质认价后才能采购,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此材料不予结算。案涉装饰工程存在部分材料未经中医院认质认价的情形。鉴于该部分材料已经实际使用且物化于案涉工程中、案涉工程已交付中医院使用,而某海园公司的报价与鉴定机构在广材网上询价的材料价格基本一致、能够基本反映合同履行地的材料市场价格,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机构按照"造价信息有的按照造价信息价格,造价信息没有的按照认质认价,无认质认价的按照市场询价的原则"、根据某海园公司报价作为确定相关材料价格依据而形成的鉴定意见,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无不当。且中医院亦未提供证明有关材料费过高的证据,其关于材料费过高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子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