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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枉法裁判冤假错案某盛源公司与某工程局公司黑龙江省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06-19 0 返回列表

案件名称:某盛源公司与某工程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市: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民初字第5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730号

裁判观点:关于某盛源公司停工损失应否支持的问题。此次二审中,某盛源公司提交了黑龙江容某会计师密务所有限公司制作的黑容大(2017)会鉴字第0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因该鉴定意见书系某盛源公司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制作,且某工程局公司不予认可,法院不作为鉴定意见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第工程局公司与某盛源公司发生纠纷后,某工程局公司将大部分施工人员撤离施工现场,仅留少部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占置"。在此期间,某盛源公司一直无法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经一审法院多次组织协调,且菜盛源公司支付1000万元撤场费的情况下,某工程局公司才于2016年2月1日将案涉施工现场交还给某盛源公司。某工程局公司"占置"施工现场长达两年半之久,超出合同约定一年施工期的两倍多。因长时间停工,导致某盛源公司终止部分供货合同并向供货方支付违约金,因无法按时交房对购房小业主构成迟延交房违约并已实际支付部分购房业主违约金和利意。同时,因案涉工程建设项目为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投入大量资金滚动开发,某盛源公司因工程长期停工从而可能增大融资成本及减损开发资金运营效益。在工程停工既成事实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纠纷,某工程局公司长时间"占置"施工现场、没有合法依据,明显存在过错,同时导致某盛源公司的损失不断扩大。在此种情况下,某工程局公司理应赔偿某盛源公司由其"占置"行为导致的停工损失;但考虑到某盛源公司确实存在开发建设手续不全,某盛源公司对案涉《施工协议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应承担主要缔约过错责任,且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书》约定"按施工形象进度每月拨付一次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截止到每月的25日为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工程总造价8.5%",在某工程局公司已完成工程总造价326777669.10元的情况下,某盛源公司仅支付工程款179948789.87元,仅达到工程总造价的55%,确实存在拖欠一定比例的工程进度款的情形。综上,一审判决某盛源公司的停工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并无明显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关于其工程局公司的窝工损失应否支持的问题。某工程局公司上诉主张其在一审中已提供大量证据证明窝工损失的存在,一审法院未予认定,明显不当。法院认为,某盛源公司之所以将案涉工程交由某工程局公司施工,主要基于某工程局公司是具有特级施工资质的大型建筑企业,某工程局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低施工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是导致案涉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的主要原因。原理上讲,发包人拖欠施工总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应当优先考虑通过沟通、协调及违约、素赔、治商变更合同相关约定等法定、约定途径予以救济,而非通过停(总)工行为抗辩。如拖欠工程进度款数额较大、比例较高、时间较长,对施工人财务安排产生不良影响,可能与施工总承包人窝工损失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如上,某盛源公司对案涉施工合同无效承担主要的缔约过错责任,其工程局公司也应承担次要责任。因讼争建设项目已被某工程局公司转包给实际施工人施工,缺乏证明窝工损失名目的证据,所示证据不足以证实窝工损失的具体内容。在因双方纠纷导致工程停工既成事实的情形下,对可能发生窝工损失某工程局公司应当有预期,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损失。事实上,停工后,某工程局公司随即将大部分施工人员撤离施工现场,仅由少部分留守人员"占置"施工现场,已经较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的发生。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某工程局公司主张某盛源公司赔偿窝工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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