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即某宴,某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9)湘0602民初3541号:二审:烟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和06民终2535号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观点:关于窝工损失,窝工的事实以及责任已经生效文书确认,郭某某的窝工损失经委托鉴定,鉴定机构根据不同的施工计划出具了两个结论,第一个结论为1150869.57元,第二个结论为722316.84元,因本案在鉴定过程中双方均未提供实际施工日志,鉴定机构主要是参考备案资料里面的施工方案确定的,而实际上各案资料的施工计划与实际施工计划并不完全一致,所得出的结论均是理论性损失,按照公平原则,参照两个结论之间的中间值予以认定,即936593.2元,郭某某自行承度50%的责任,某举公司还应承担468296.6元。
二审法院观点:某泰公司虽然对…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故一审法院采信湘公造司基字(2017)第1025号鉴定报告,并的情认定离工损失,并无不当。某泰公司称一审判决未准许其重新鉴定申请系程序违法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某泰公司是否应支付窝工损失的利息问题。某建公司与某泰公司并无就工期延误的损失应当计算逾期利息的约定,(2008)岳中民一终字第155号生效判决书已认定某泰公司与某建公司对延误工期均有过错,且该项损失在一审中经法院委托鉴定才确认,故一审判决未支持郭某某主张的窝工损失利息并无不当。郭某某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