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建某公司、亚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4民初95号;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坪1532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523号
裁判观点:本案焦点是亚某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亚某公司承揽的案涉工程已于2013年9月30日竣工并实际投入使用,建某公司亦认可尚欠亚某公司案涉工程款804000元未支付。案涉工程实际投入使用后,建某公司一直未与亚某公司就案涉工程款进行结算,亚某公司也曾致函和派员催要案涉款项,原审法院认定亚某公司主张案涉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另外,原市法院从案涉工程竣工日2013年9月30日开始计算所欠工程款的利息亦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