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新某公司与水电 xx 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
审理法院:一审: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新民初字第
1396号;二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6267号
裁判观点: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是施工单位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水电 xx 局未制止新某公司不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行为,不能推定为水电 xx 局默认新某公司的施工方案。至于该质量问题的产生是新某公司擅自改变设计施工方案还是使用不合格材料所造成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由于 xx 水电站在已经蓄水后才出现存在渗水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不可能再采取涂刷防渗涂料的方式进行修复,水电 xx 局基础处理工程公司采用灌浆处理的方式就是对大坝渗漏所采取的合理修复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引发质量问题的单位负担。本案中,由于灌浆处理费用已经超过了新某公司所主张的工程价款,原审法院据此不支持新某公司要求水电 xx 局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正确,法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