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则描述〕: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如果是因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导致建设工程在合理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合肥创景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案情】
2004年9月19日,合肥创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景公司)与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山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创景公司同意将"创景花园"项目的施工总承包给歌山公司,歌山公司同意支付给创景公司2000万元,作为该项目施工总承包的履约保证金。2005年3月21日,创景公司(甲方)与歌山公司(乙方)签订《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创景花园",建筑面积约
170,000平方米,项目类型为商住小区;承包方式及范围承包方式实行项目施工总承包,包工包料;承包范围为土建、普通承包范围为土建、普通装饰(不含二次装修)、水电安装工程、弱电管线预埋、室外工程及有关配套工程;甲方另行招标发包的项目为桩基、基坑支护、土方、门窗、幕墙、园林绿化、智能化、消防、电梯、设备安装。涉案工程完工后,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验收,2号、
1号、3号楼于2008年10月17日经竣工验收合格,5号、6号、7号、8号楼于2008年11月21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其后,歌山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创景公司支付工程款。创景公司就工期延误与工程质量等问题提起反诉。
【案件争点】
承包人应如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决,同意一审法院的观点,认为歌山公司对创景公司提交的第六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无异议,该组证据能够证明因歌山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电梯底坑存在渗、漏水现象,导致电梯设备损坏,为此产生维修费用
328,062元的事实。电梯底坑属于歌山公司施工的土建工程范围,歌山公司对因施工质量问题产生的该项维修费用328,062元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