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冤假错案网官方网站!
冤假错案网
15801061959
上诉二审
上诉二审
 上诉二审
上诉二审 您的位置:业务案例 > 上诉二审 >
【案例】北京建筑工程二审上诉纠纷律师冤假错案李某与成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06-03 0 返回列表

李某与成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9)甘12民终23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某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30日,成县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诚信分公司作为甲方,李某作为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将长城公司承建的成县小川镇综合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工程中的土建施工承包给李某,双方在该协议中约定:工程承包面积:4484.35平方米;工程承包项目:土建施工。工程承包方式:整体土建施工一次性承包。李某从长城公司处承包该土建施工工程后,又将部分任务分包给王某施工。

在李某承包该工程期间,2015年11月28日~2017年1月24日,李某及其委托的人共从长城公司处借支工程款1,389,000元。之后,由于李某对其承包的工程疏于管理,导致部分工人工资未按时结清,长城公司共向从事该土建施工工程的工人发放工资共计237,228元。小川镇综合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于2017年9月26日经竣工验收。

【案件争点】

合同无效后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裁判要旨】

本案系因承包人长城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李某施工引起的纠纷。《合同法》第272条①明确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4条②规定,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故长城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无效。鉴于本案讼争工程已于2017年9月26日竣工验收,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应当根据双方在《工程承包协议》中约定的工程价款及工程承包面积计算工程总价款。

二维码
曹敏律师-专办冤假错案 电话:15801061959(微信同步) 邮箱:1975762008@qq.com 证号:11101201010351043 律所: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1号华府景园C座403
Copyright © 2022-2024冤假错案网 版权所有  吉ICP备2023000196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