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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泰州华东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05-30 0 返回列表

上海汇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泰州华东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5)苏民终字第0027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汇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华东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

【基本案情】

汇源公司于2009年11月8日进入由华东公司投资开发的泰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工地施工。2010年4月27日,经过招投标程序,汇源公司与华东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华东公司将其开发的泰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的1#、3#、4#-7#、14#-15#共计8幢楼发包给汇源公司承建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20,947,673.36元,开工日期为2010年5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11月5日,合同价款为固定单价。合同签订后,汇源公司继续组织施工并完成施工任务。其,华东公司将3#楼的编号更改为2#楼。2012年6月1日,华东公司组织由汇源公司、华东公司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人员参加的1#、2#、4#-7#、14#-15#楼的竣工验收并出具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验收意见均为合格。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的竣工时间2012年1月16日。

2012年7月24日,汇源公司与华东公司签订关于工程验收及结算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1条约定,双方同意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下浮为3%)和双方确认的竣工图纸及相关施工签证进行审计,按实结算。对审计中出现的签证争议由监理认定,监理根据事实的认定双方应服从。该补充协议还对涉案工程验收及结算的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后双方因为工程价款结算发生争议,致工程结算未果。

华东公司单方委托江苏建发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对汇源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建发公司于2013年1月作出审核报告,鉴定涉案工程审定价格为23,243,050.40元。

【案件争点】

建设工程开工后,如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签证等洽商记录形式变更工程价款的,是否可以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认定合同变更无效。

【裁判要旨】

汇源公司与华东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有效。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的中标合同经备案后受法律保护,但协议变更合同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建设工程开工后,如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签证等洽商记录形式变更工程价款的,不能以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认定合同变更无效。

经查,汇源公司原中标了三个标段的工程,并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但事后华东公司将三标段工程另行发包给宏伟公司,施工过程中,华东公司又将汇源公司总包范围内的塑钢窗、门、防水、外墙保温等工程另行分包。基于汇源公司承包范围和施工内容的重大变化,双方于工程竣工后签订补充协议对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作出变更。此种变更,与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工程内容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另行签订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黑合同"有本质区别。因此,涉案补充协议系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违法目的,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并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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