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履行一般规则涉及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方面。2.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和履行费用,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者依交易习惯或《民法典》的规定确定。
3.电子合同、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合同、选择之债、多数人之债、涉他合同等合同的特殊形态,适用特殊的履行规则。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双方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到期。
5.不安抗辩权的考量重点在于应当后履行一方发生了可能不能履行的法定事由,其效力分为中止履行与解除合同两个层次。
6.情势变更的适用需把握情势变化发生的时间以及与商业风险之间的关系。
7.发生情势变更时,合同当事人负有再交涉义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或变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