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合同的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513条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调整的,按照下列规则履行:
1.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2.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3.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