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冤假错案网官方网站!
冤假错案网
15801061959
工程合同
工程合同
工程合同
工程合同 您的位置:业务案例 > 工程合同 >
北京建筑工程房地产律师冤假错案电子合同的履行
2023-05-22 0 返回列表

电子合同的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512条的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根据标的的类别不同而区分:

1.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2.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3.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二维码
曹敏律师-专办冤假错案 电话:15801061959(微信同步) 邮箱:1975762008@qq.com 证号:11101201010351043 律所: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1号华府景园C座403
Copyright © 2022-2024冤假错案网 版权所有  吉ICP备2023000196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