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履行责任
(一)继续履行的概念
继续履行也称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继续履行的特点:(1)继续履行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3)继续履行的适用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裁判。
(二)继续履行的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债务人不履行的,原则上债权人有权请求其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前者如演出义务、技术开发义务之履行,后者如履行成本远高于合同利益);(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品之供应)。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有上述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依此规定,在债务人有权拒绝债权人的继续履行请求的情形下,当事人(包括债务人)得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终止合同关,以解决由此产生的"合同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