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的构建
信访工作制度作为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作为公民表达利益诉求和解决利益矛盾纠纷的重要机制,肩负多项政治功能。保障信访工作的良性运行是实现信访制度政治功能的基础。《条例》从多方面完善了信访工作制度。
(一)完善信访鼓励制度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管理社会事务。人民是公民的集合,信访制度给人民提供了一个触手可及又富有弹性的通道,保证每个公民、每个群体、每个阶层都可以向各级党委和政府直至最高层表达意愿,保障了公民参与国家治理的广泛性、直接性和规范性、法治化。《条例》要求公民依法行使信访权,并鼓励公民行使信访权,参与国家治理,主要从三个方面完善了公民信访鼓励制度。一是完善了回复公民信访事项的制度。公民积极参与国家发展和治理,建言献策,有关部门对公民有价值的信访事项,要及时回复,从而激发公民作为国家主人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是建立了信访人奖励制度。在鼓励公民参与国家治理、建言献策的同时,对公民提出的有重大价值的信访事项应给予奖励。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三是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党和政府鼓励人民通过信访参与国家治理,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政府主动向人民征集意见、建议,便于落实人民主权和人民民主权利。
(二)完善保护信访人制度
《条例》强调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并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给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条例》完善了对信访举报人的保护制度,依法避免信访举报信被转至被举报人手中而造成信访人对党和政府信任度的减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