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信访主体的权利义务机制
依法明确信访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推进信访工作的重要保障。《条例》对信访人、信访机构、信访工作人员和相关信访部门的权利义务、权力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保证了实施中的可操作性。
(一)完善信访人权利义务机制
信访人是信访法律关系的启动主体,保障信访人权利的实现,是落实人民主权原则、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提高国家治理能力、降低治理成本的关键环节。
1.扩大了信访人权利实现范围
信访人的权利一般也称信访权或信访权利,即公民进行信访活动的权利,《条例》对公民行使信访权的形式根据科技的发展增加了网络信息,对受理主体由原来的仅"行政机关"扩大为"各级机关、单位",即从单纯的行政机关范围扩大到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民信访权利的实现范围涵盖了所有公权力或公共性的机关单位,极大地保障了公民享有的人民主权和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
2.明确了信访人的义务种类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享有权利就要履行义务,履行义务的本质是更好地保障权利的实现。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享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等,但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信访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的具体化,信访人享有这些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规定的相应义务。《条例》从操作层面细化了宪法规定的信访人的义务,更好地保障信访人权利的实现。信访人的义务主要有:一是对提出的信访事项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和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的义务。二是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的义务。三是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负有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义务。
3.扩大了信访义务主体的范围
《条例》规定了信访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为切实保障公民信访权的实现,《条例》扩大了受理信访事项的义务主体范围,由《信访条例》规定的单一行政机关扩大到了所有国家机关和单位等,即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极大方便了信访人向对口机关、单位反映问题和请求权利救济,体现信访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宗旨。
信访义务主体可分为三类:一是国家。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公民信访权的行使要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障,国家提供公民信访权实现的条件,这是国家对公民信访权的实现承担的积极义务。同时,国家也承担消极义务,就是禁止国家机关和行使公权力的组织限制和妨碍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禁止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二是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这类组织、单位是由一定的社会行业、界别、利益趋同的人员组成的,如妇联、工会、居委会、村委会等非国家公权性质的组织,但拥有公权性的力量,这类组织不得限制和妨碍公民信访权的实现,不得孤立、排挤、打击报复信访人。三是其他任何组织和公民。除《条例》规定的各级党和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和公民不得限制和妨碍公民信访活动,不得威胁、恐吓、阻扰信访人的正当信访行为。
(二)完善了义务主体的监督和责任机制
在信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各级党和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除依法履行受理和积极处置信访事项的义务外,对在处置信访事项的过程中出现的推诿、懈怠、拖延不作为、滥作为等不适当履职行为,损害了信访人正当合法权利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完善了监督和追责机制。
1.监督机制
《条例》从督查制度、报告制度和对接制度三方面完善了信访工作的监督机制,推进新时代信访工作。
一是督查制度。《条例》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情况组织专项督查,要把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
二是报告制度。督查机构就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向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反馈,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报告信访情况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单位;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督办情况;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建议以及被采纳情况;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等。
三是对接制度。《条例》完善了信访部门向巡视巡察部门提供违纪违法举报信息的对接制度。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关于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负责人的信访举报和重要信访事项等。"实践中,中央巡视办与国家信访局建立了工作协调机制。每次中央开展巡视,国家信访局都要向中央巡视办通报有关信访举报情况,以及被巡视地区和单位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信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等情况。发挥信访举报渠道作用,为巡视巡察提供服务,同时,借力巡视巡察工作,进一步提高信访部门监督水平。"①
2.责任机制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环节。《条例》以责任主体为标准,明确责任,推进信访工作,保障党中央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落地落实。
一是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信访工作承担同等责任,同时承担分管领域的业务和信访工作责任。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二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政府组织落实本地区信访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信访工作负责。涉及上下级的信访事项,执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是"三项建议"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有关机关和单位负责的信访事项拖延、懈怠、敷衍、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行为,有向上级或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职责。
四是信访工作义务主体的责任。负有受理、处置信访事项的义务主体,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等,其上级机关应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对引发信访事项发生,导致严重后果的责任主体依法追责。对在工作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责任主体,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