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与诉讼-中国北京建筑工程房地产律师冤假错案
处理信访与诉讼的关系,基本原则是尊重司法权威和审判独立,诉讼和信访严格分离。信访制度具有一定的纠纷解决功能,但它并不是通过国家基本法律确认的统一的法律救济程序,而是回应民意的政治参与重要渠道,承担的是政治监督与权利救济的多重功能。在这个意义上,信访相较于专门性解决纠纷的诉讼程序而言,具有非正式或补充性的特点。
信访不得干预、干扰司法诉讼的各个阶段和整个过程。对于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依法转入相应诉讼程序。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办案机关、当事人都要自觉接受和维护依法作出的处理结论。对于反复缠访缠诉的,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由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