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访与行政复议-北京建筑房地产律师冤假错案枉法裁判
信访投诉及其处理结果中往往涉及具体行政行为,且具有复查、复核程序,因而信访与行政复议存在某些相似之处。但二者在受理范围、处理主体、处理方式、处理程序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
一是受理范围。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仅限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要宽泛很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都属于信访范畴,而且可以通过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进行信访。二是处理主体。行政复议申请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人民政府提出,并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机关、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受理办理。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承担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等工作职责。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
三是处理方式。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一般是直接作出复议决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一般不直接对信访事项作出实体处理,而是通过转送等方式转给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进行处理。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
四是处理程序。行政复议申请有严格的期限规定,必须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申请,有期限规定,但总体来说,限定性条件较少。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因而原则上,申请的信访事项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应当转入行政程序。但是如果属于行政复议期限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都已届满,应当纳入信访渠道受理。基于信访制度的监督功能,信访本身并不对行政决定作出实体性纠错,只是监督行政机关启动自行纠错的机制,并进而督促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答复。